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指南》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2-06-27 17:06:40  浏览:

粤开大采购函〔20222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确保严谨、规范、高效地编制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粤教装备函〔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关键内容,编制本采购需求编制指南。

  请各部门、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学习本指南,并按指南各项要求编制采购项目需求。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的过程中,有不明确之处,请与我室联系。


附件: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指南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编制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管理,确保严谨、规范、高效地编制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粤教装备函〔2021〕5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关键内容,编制本指南。

一、采购需求定义及范围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需要编制采购需求范围:除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中的集采商城、批量集采、定点集市项目外,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都需要编制采购需求。

二、编制原则

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原则;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需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三、编制主体

申请单位(部门)是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须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立项审批的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项目的内容、特点,对“采购标的物”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申请单位(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申请单位(部门)为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四、编制要求

(一)需求调研

1.申请单位(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品牌)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2.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申请单位(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指南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二)编制具体要求

1.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2.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3.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国内产品或服务。

(1)涉及办公或网络安全的采购需求,应当全部使用国内产品或服务。

(2)国内能够满足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应选择国内产品或服务。

(3)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编制前,应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取得《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审批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是指项目所需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对投标主体的要求,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供应商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四是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是否需要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主要内容是:(1)供应商的合法性资质,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供应商参与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如企业经营许可证、制造许可证、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等;(2)供应商参与项目应具备的能力资质,如企业资质等级、涉密甲级、乙级等。如果有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必须提交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有相关规定的,需提供相关规定文件的复印件等。

供应商资格要求设置的禁止条款见《负面清单》。

5.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技术参数要求的标准按照实际需要填写,技术参数要分类清楚、条目清晰、描述准确,能够体现采购标的物的类别、功能和规格档次。

(2)技术要求必须高于或等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能以某个特定企业标准或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等为标准,不可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3)技术指标必须采用共性技术参数或标准,不能将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尺寸、重量、体积、替代码、英文字母等)设定为采购需求而指向特定的产品;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名称或英文字母代号等表述。

(4)除执行国家标准或定制要求外,技术参数应以“≥”、“≤”、“±”、“-”等符号设定为区间数值,不得设定为定值。

(5)技术需求无法通过技术参数或技术标准来描述的,可通过对采购标的物的功能、性能的描述来完成。

(6)采购的产品中需实质性满足的主要性能、功能或参数须以“★”标注,评审时作为实质性满足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查。以“★”标注的条款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必须对必要性进行特别说明。

(7)采购的产品中需满足的主要性能、功能或参数须以“▲”注,评审时作为重要条款。

(8)实质性(★号)或重要(▲号)条款不能设置过多。项目(或子包)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10条时,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合计不能超过2项;项目(或子包)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10条时,实质性(★号)和重要(▲号)条款合计不能超过该产品(或该项服务)需求参数(或服务)条款总数的20%。

(9)非单一产品采购的招标项目,须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核心产品前加“△”号标注,在符合性评审中,核心产品必须有三个及以上的品牌前来响应。

(10)技术要求不能填写与技术参数、功能无关的其他内容,如提供什么样的证书、检测报告、截图、与某产品同品牌、与现有设备品牌相同等等。

技术要求设置的禁止条款见《负面清单》。

6.服务要求,是指采购标的物生产厂家提供给市场的售后服务标准确定的售后服务条款;有特殊售后服务要求的要明确提出。需要有跟踪(驻场)服务、技术培训等要求的,须具体明确跟踪(驻场)服务、技术培训的人员、内容、费用、时间、目标等要求;采购数量多或分布区域广的采购项目,需要有售后服务网点要求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网点地址、服务协议书等能证明供应商具备采购项目服务能力的资料;需要提供服务方案的,可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但不得限制供应商注册地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服务要求设置的禁止条款见《负面清单》。

7.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商务要求设置的禁止条款见《负面清单》。

8.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评审因素设置的禁止条款见《负面清单》。

9.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10.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11.《负面清单》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除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用户需求书模板可在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网页的下载专区下载。

五、本指南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指南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2.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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