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3-07-20 17:26:22  浏览:

粤开大采购〔202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同一预算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

  第四条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经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实施。

  第五条 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在综合性价比的基础上直接采购。

  第六条 预算在2万元及以上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执行综合评价的采购方式。采购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部门自行采购情况表》,并报物资招标采购中心审核。

  物资招标采购中心主要审核该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二)申请部门(单位)根据采购需求,提供3家或以上合格供应商方案及报价资料。

  (三)申请部门(单位)组织3人评价小组,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方案及报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其中质量和服务占70%权重(70分),价格占30%权重(30分),将所有提供方案及报价资料的供应商总得分进行综合评价排序。

  (四)申请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登记表》,报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五)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排序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申请部门(单位)执行自行采购存在困难的,可向物资招标采购中心申请代为实施采购。

  第八条 申请部门(单位)实施部门自行采购失败的,需重新组织采购实施活动。

  第九条 如在自行采购中出现被质疑、投诉等问题,申请部门(单位)应暂停采购活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属无效质疑、投诉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经核实属有效质疑、投诉的,成交结果无效,申请部门(单位)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条 纳入部门经费的采购项目,申请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自行采购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部门(单位)应将自行采购项目的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等过程所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可追溯留痕。

  第十二条 在部门自行采购活动中,参与部门自行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第十三条 所有参与部门自行采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部门(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找准采购项目需求,不得直接采用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时,提供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方案及报价,不得由某一家供应商包办另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方案及报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粤开大采购〔20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物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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